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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贸易代表署征询授与越南GSP优惠待遇意见

发布时间:2008-07-04 11:37: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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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美国贸易代表署(USTR)顷发布联邦公报征询各界对美国考虑授与越南适用普遍化优惠关税(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, GSP)乙案提供意见,各界相关建议事项可于本(2008)年8月4日前递送该署。

  该公报指出,根据各界对越南是否符合GSP所规范之受惠发展中国家(Beneficiary Developing Country, BDC)资格提供之建议意见,隶属美国贸易政策执行委员会(Trade Policy Staff Committee,TPSC)的GSP小组将向美国布什总统提出建议报告,俾利布什总统最后决定是否授与越南产品GSP待遇。

  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暨相关修正法案之第502(c)条文规范,GSP之BDC适用资格须考虑下列标准:

  1.表达适用美国GSP优惠待遇之意愿。
  2.该国经济发展之水平,包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、居民生活水平,以及美国总统认定之其它经济因素。
  3.其它主要已开发国家是否已赋予普遍化优惠关税待遇。
  4.确保相对提供美国公平与合理的该国市场开放与基本商品资源,并保证避免涉入不合理之出口实务。
  5.提供充分与有效的智慧财产权保护。
  6.采取(a)减少扭曲贸易投资之实务与政策(包括出口实绩措施),(b)降低或取消对服务贸易之贸易壁垒。
  7.该国是否已采取或将采取步骤,以提供其国内(或该国任何特定区域)之劳工符合国际认可之劳工权利。注

  注:国际认可之劳工权利系规范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暨相关修正法案之第507(4)条文,意指(a)参与工协会之权利,(b)共同筹组工会与议价之权利,(c)禁止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强制劳方,(d)童工最低工资规定,与禁止以第507(6)条文之最坏方式聘雇童工,(e)适当之最低工资、工时、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。

本文标签: 美国 越南 GS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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